(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發(fā)布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國際班輪運輸管理,鼓勵、保進國際班輪運輸發(fā)展,保障供貨、運輸計劃地進行,適應國家發(fā)展對外經濟貿易的需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對外開放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國際班輪運輸。中國對外開放港口與香港、澳門地區(qū)之間的班輪運輸也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國際班輪運輸是指固定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規(guī)則地在固定航線和固定港口間從事國際客貨(含集裝箱,下同)運輸。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是國家對國際班輪運輸實施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中國的船公司從事國際班輪運輸,應直接或委托其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出書面申請;外國船公司從事停靠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應通過其在中國港口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和資料:
(一)參加營運船舶的資料;
(二)班輪??康母劭?、班期;
(三)預計每航次在中國每一??扛劭谘b卸貨物或上下旅客的數量;
(四)船公司和??扛劭诤炗喌陌噍喴庀騾f(xié)議;
(五)班輪的經濟效益論證;
(六)船公司和企業(yè)法人執(zhí)照副本或影印件;
(七)使用的提單和運價本;
(八)船公司授權其船舶代理人代辦申請的書面委托;
(九)交通部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交通部接到船公司開辦國際班輪運輸的申請后,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港口能力、該航線的客貨源情況以及實際需要,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不批準或者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后重審,并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公司應當具有經營管理國際班輪運輸能力。
第八條國內??繃H班輪的港口應當為班輪指定固定的碼頭、泊位,并具有裝卸、儲存和管理能力。
第九條國際班輪在中國港口的船舶代理業(yè)務,應委托經交通部批準設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經營。
第十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公司接到交通部批準開設國際班輪航線的通知后,應在一百八十天內開航。
第十一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公司,應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遵守我國承認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不得進行非法和不正當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港口和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應采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國際班輪運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完善國際班輪運輸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港口應履行與船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優(yōu)先保證國際班輪按時靠泊、裝卸、上下旅客和開航。
第十四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公司應當保證班輪按船期表抵離港口。國際班輪在連續(xù)一年的航行期內,其準班率低于60%的,交通部可取消其班輪資格,或要求經營該班輪的船公司采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準班率=[(年航次數-脫班航次數)/年航次數]*100%。
第十五條從事國際班輪輸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加強攬貨工作;貨主應當優(yōu)先利用國際班輪,提高國際班輪的艙容利用率和箱位利用率。
第十六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公司,如需調整班輪的班期、停靠港口,增減班次、開辟支線或退出航線,必須申請交通部批準。
第十七條交通部每年應定期向各港口發(fā)布要??恐袊劭诎噍喌?lt;<國際班輪船期表>>。
對未經交通部批準擅自開辦的國際班輪或已被交通部撤銷的國際班輪,船公司不得對外宣布該船舶為班輪,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班輪船期表;港口不得與該船公司簽訂班輪協(xié)議,不得按班輪安排靠泊和裝卸作業(yè)。
第十八條交通部或其授權機關應加強對國際班輪運輸的管理。港口、船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建立健全有關班輪運輸的統(tǒng)計制度,按交通部或其授權機關要求如實提供班輪運輸的有關情況,不得隱瞞和謊報。
第十九條港口和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違反本規(guī)定,交通部或其授權機關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治理、責令停航、責令停止作業(yè)、撤銷國際班輪航線的處罰。
第二十條在本規(guī)定實施前,已經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應于1990年10月底前按本規(guī)則補辦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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