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情簡介:深圳市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于2008年4 月將一批雕花鋁板交廣州市某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運至吉林長春。雙方簽有《某邦物流貨物單》和《某邦物流貨物托運書》。貨運單載明托運人、目的地、收貨人、貨物名為鋁板、貨物數(shù)量、提貨人姓名、運費、貨物保險價值11萬元、保險費等內容,并在貨運單上注明“不能重壓,不能平放”。貨物抵達目的地后,收貨人在收貨時發(fā)現(xiàn)貨物雕花鋁板已壓壞變形,拒絕收貨。于是委托人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責任,但被告無正當理由卻不拒不承擔責任,雙方由此產生法律糾紛。
辦案結果:在接受委托后,律師依法收集相應證據并向相關人員了解詳細事實情況,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雙方的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貨物損失11 萬元及相應損失。雖然被告廣州市某邦物流有限公司作為知名大型企業(yè),擁有雄厚的資金的廣大的社會關系資源,但在通過律師專業(yè)的處理后,被告在事實與法律面前卻不得不敗訴,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委托人賠償貨物損失11 萬元及其它損失。委托人通過律師的辦理獲得全部勝訴。 |